(2016)粤0825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成扬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成扬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5刑初22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成扬,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徐闻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辩护人张敬杰,徐闻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6)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成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海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成扬及其辩护人张敬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林成扬驾驶粤A×××××小轿车停放在徐闻县曲界镇广汇××超市门前路段处,在启动车辆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停放在广汇××超市门前的一辆二轮电动车、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莫某1当场死亡、被害人莫某2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成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莫某1、莫某2均不承担事故责任。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本案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林成扬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林成扬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成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张敬杰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林成扬的主观恶性较小,且是由于操作不当才发生事故的;2.被告人林成扬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林成扬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悔罪态度较好。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林成扬驾驶粤A×××××小轿车停放在徐闻县曲界镇广汇××超市门前路段处,在启动车辆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停放在广汇××超市门前的一辆二轮电动车、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莫某1当场死亡、被害人莫某2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成扬为了避免被现场群众殴打而离开现场并委托他人代为报警,尔后又前往徐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成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莫某1、莫某2均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莫某1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莫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成扬已赔偿被害人莫某1的近亲属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林成扬的女婿马进作某(即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已赔偿被害人莫某2人民币1万元,以上款项均由被害人莫某1的父亲、被害人莫某2的儿子莫文红莫某3收取。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成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10警情信息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被告人林成扬的机动车驾驶证、肇事粤A×××××小轿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收据(莫某1)、收据(莫某2)、玉林市骨科医院疾病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被告人林成扬及被害人莫某1、莫某2的户籍证明材料、莫文红莫某3的谈话笔录、证人马某的证言、被害人莫某2的陈述、被告人林成扬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号牌粤A×××××小型汽车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车辆指认笔录、车辆指认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成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启动车辆时未按规定规范操作安全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成扬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成扬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林成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林成扬在事故发生后已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张敬杰提出的三项辩护意见,由于有理有据,本院均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林成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成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成代理审判员 邓 健人民陪审员 周小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道广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