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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民申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韦军威、杨国慧等与武宣县仙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韦军威,杨国慧,武宣县仙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民申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韦军威,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国慧,女,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宣县。系韦军威之妻。上述2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汉才,武宣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武宣县仙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址:武宣县武宣镇城东路13号法定代表人覃立志,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韦军威、杨国慧因与被申请人武宣县仙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韦军威、杨国慧称,原判认定主要事实错误,遗漏重要事实,继而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作出的判决是不公正的,错误的,故请求撤销武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反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韦军威、杨国慧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第一、他们不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原一审判决错误。第二、经过审查,原一审法院判决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第三、韦军威、杨国慧认为争议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当时可采取不接收房屋,并提出质量鉴定等方式加以解决。可是,韦军威、杨国慧现已接收入住该房屋,争议房屋是否有质量问题,需要用证据证明。但韦军威、杨国慧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综上所述,韦军威、杨国慧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韦军威、杨国慧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庆欢审判员  马翠柳审判员  朱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冯穗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