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宗运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运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53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运启,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2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运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运启到庭参加诉讼。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宗运启与朋友在义乌市西门街一家江西小炒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宗运启喝了5两左右的东北坊白酒。同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宗运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浙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义乌市西城路与望道路交叉口处地段,与胡某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认定,被告人宗运启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宗运启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7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宗运启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证言,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抽血视频,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办证核对��明的情况说明,普通二轮摩托车信息查询记录,查获经过,被告人宗运启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宗运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宗运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宗运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方 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楼江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