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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执恢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沙峪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沙峪支行,徐飞,孔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恢42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沙峪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街15号,组织机构代码10254XXXX。负责人夏志成,行长。被执行人徐飞,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孔宏伟,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沙峪支行与被执行人徐飞、孔宏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3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飞、孔宏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沙峪支行依法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多方调查,被执行人徐飞、孔宏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沙峪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35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怀斌审 判 员  单立勋代理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