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蛟河市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都栢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栢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677号原告:蛟河市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西长安路84号。法定代表人:吴明超,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大力,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栢春,女,汉族,6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都栢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蛟河市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蛟河市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免收。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