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京兆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小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京兆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成小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2867号原告陕西京兆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169号1幢2单元20804室。法定代表人乔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萍,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汝轩,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小虎,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步凡,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京兆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小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京兆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京兆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9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93元,由原告陕西京兆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李亚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樊才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