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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1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原告侯治金诉被告李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治金,李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12160号原告:侯治金,男,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告:李克亮,男,1970年8月30日生,汉族。原告侯治金诉被告李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侯治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治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侯治金负担。审判员  谢海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广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