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1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原告侯治金诉被告李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治金,李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12160号原告:侯治金,男,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告:李克亮,男,1970年8月30日生,汉族。原告侯治金诉被告李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侯治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治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侯治金负担。审判员 谢海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广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