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96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思托、郑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思托,郑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69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通,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传峰,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思托,男,1988年2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郑文荣,女,1960年1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马通与被告马思托、郑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津0104民初9693号民事裁定书,已对申请人马通名下天津市红桥区XX家园XX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进行查封。申请人马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本案已调解审结,申请人马通申请撤销上述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马通名下坐落天津市红桥区XX家园XX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的查封手续。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