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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龙正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龙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2刑初706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龙正,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纳雍县。2015年12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6]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龙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相智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龙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徐龙正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人民西路与西昌路交叉口时,与公民李某驾驶的车辆相碰撞,致李某及车上乘客冷某受伤,造成两车受损、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徐龙正明知他人报警后离开现场,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徐龙正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含量为195.52mg/100ml(乙醇/血),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徐龙正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龙正自愿认罪,当庭供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解与辩护。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徐龙正与被害人李某、冷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徐龙正已支付被害人李某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冷某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案件照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梁某,4、郝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及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相关证据印证,经查证属实。被告人徐龙正对上述证据亦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龙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龙正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龙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惠金福助理审判员  范小坚人民陪审员  周如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山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