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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6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玉环凯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全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凯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全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6819号原告:玉环凯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坎门街道渝汇蓝湾国际小区59、60号。法定代表人:吴少林,总经理。被告:颜全中。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凯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全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环凯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凯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36.50元,由原告玉环凯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林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