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7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张亮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7029号原告张亮,男,197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号。法定代表人李忠录,职务行长。原告张亮与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亮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亮负担。审 判 长 叶 萍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