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行终4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北京冠五洲生物科学研究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冠五洲生物科学研究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行终4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冠五洲生物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双园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朱炜,院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刘新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上诉人北京冠五洲生物科学研究院(简称冠五洲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9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冠五洲研究院的法定代表人朱炜,被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婷、刘新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本案涉及申请号为200810057138.X,名称为“用于预防出生缺陷并改善记忆和智力的药物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涉案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2008年1月30日,公开日为2009年5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实质审查于2012年3月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涉案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2001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15-109段、说明书摘要;2010年1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4段;2011年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冠五洲研究院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2年5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6项权利要求)。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7月4日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书中坚持驳回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3年5月22日向冠五洲研究院发出复审通知书。由于冠五洲研究院于2011年5月27日已经通过补正书将说明书修改为原始说明书状态,因此,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冠五洲研究院于2012年5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以及申请日(即2008年0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该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7-15都包含维生素B1、锌、硒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组分的含量为零的情况,而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中给出的药效学实验中,其使用的药物是由一定给药量的白术、维生素B1、维生素B6、维生素B12、叶酸、锌以及硒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以及现有技术难以预知,不含维生素B1,锌,硒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的组合物与该申请的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组合物具有同样��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5、7-1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200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冠五洲研究院于2013年6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9项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用于预防出生缺陷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是,它由下列原料按重量配比制成:白术200-15000mg和维生素B60.5-5mg维生素B120.001-0.025mg叶酸0.1-1mg维生素B10-20mg锌以微量元素锌计的锌0-30mg硒以微量元素硒计的硒0-0.3mg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预防出生缺陷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是,它由下列原料按重量配比制成:白术200-15000mg和维生素B60.5-5mg维生素B120.001-0.025mg叶酸0.1-1mg维生素B10-20mg锌以微量元素锌计的锌10-30mg硒以微量元素硒计的硒0.03-0.3mg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预防出生缺陷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是,它由下列原料按重量配比制成:白术200-15000mg和维生素B60.5-5mg维生素B120.001-0.025mg叶酸0.1-1mg维生素B10-20mg锌以微量元素锌计的锌10-30mg硒以微量元素硒计的硒0-0.3mg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预防出生缺陷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是,它由下列原料按重量配比制成:白术200-15000mg和维生素B60.5-5mg维生素B120.001-0.025mg叶酸0.1-1mg维生素B10-20mg锌以微量元素锌计的锌0-30mg硒以微量元素硒计的硒0.03-0.3mg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预防出生缺陷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是,它由下列原料按重量配比制成:白术200-15000mg和维生素B60.5-5mg维生素B120.001-0.025mg叶酸0.1-1mg维生素B10.5-20mg锌以微量元素锌计的锌0-30mg硒以微量元素硒计的硒0-0.3mg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预防出生缺陷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是,它由下列原料按重量配比制成:白术200-15000mg和维生素B60.5-5mg维生素B120.001-0.025mg叶酸0.1-1mg维生素B10.5-20mg锌以微量元素锌计的锌10-30mg硒以微量元素硒计的硒0.03-0.3mg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预防出生缺陷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是,它由下列原料按重量配比制成:白术200-15000mg和维生素B60.5-5mg维生素B120.001-0.025mg叶酸0.1-1mg��生素B10.5-20mg锌以微量元素锌计的锌10-30mg硒以微量元素硒计的硒0-0.3mg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预防出生缺陷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是,它由下列原料按重量配比制成:白术200-15000mg和维生素B60.5-5mg维生素B120.001-0.025mg叶酸0.1-1mg维生素B10.5-20mg锌以微量元素锌计的锌0-30mg硒以微量元素硒计的硒0.03-0.3mg9.一种用于改善记忆和智力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是,它由下列原料按重量配比制成:白术200-15000mg和维生素B60.5-5mg维生素B120.001-0.025mg叶酸0.1-1mg维生素B10.5-20mg锌以微量元素锌计的锌10-30mg硒以微量元素硒计的硒0.03-0.3mg”冠五洲研究院认为:涉案专利申请的原始说明书第6页第4��然段已经公开了各组分用量,第7页实施例2已公开了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第12页倒数第2自然段也公开了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预防出生缺陷的实验结果。因此,涉案专利申请补正后的权利要求1-8的概括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第65483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冠五洲研究院于2013年6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以及2008年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109段(即第1-13页)。该决定认为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5、7-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3月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冠五洲研究院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出的药效学实验中,使用的药物是由一定给药量的白术、维生素B1、维生素B6、维生素B12、叶酸、锌以及硒组成,仅记载了由上述七种原料按照一定配比组成的药物组合物的用于预防出生缺陷以及用于改善记忆和智力的实验证据,没有记载省略维生素B1、锌、硒其中一种或多种的技术方案用于预防出生缺陷以及用于改善记忆和智力的实验证据。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及其所针对的审查文本、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专利申请是否违反200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涉案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用于预防出生缺陷以及用于改善记忆和智力的药物组合物,其目的是要提供一种用于预防出生缺陷以及用于改善记忆和智力的药物组合物。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5、7-8的技术方案,都包含维生素B1、锌、硒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组分的含量为零的情况。但是,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中给出的药效学实验中,其使用的药物是由一定给药量的白术、维生素B1、维生素B6、维生素B12、叶酸、锌以及硒组成,仅记载了由上述七种原料按照一定配比组成的药物组合物的用于预防出生缺陷以及用于改善记忆和智力的实验证据,没有记载省略维生素B1、锌、硒其中一种或多种的技术方案用于预防出生缺陷以及用于改善记忆和智力的实验证据。而组合物中原料的组成对其预防/治疗的效果是直接相关、密不可分的,组合物中的某一组分的缺失有可能会影响药物组合物的整体疗效。涉案专利申请没有记载不含这些组分中的某一种或几种的组合物的药效试验,也没有记载不含某一种或几种组分对该组合物的整体的技术效果没有影响的相关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以及现有技术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不含维生素B1、锌、硒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的组合物与该申请的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组合物具有同样的技术效果。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5、7-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200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并无不当。冠五洲研究院相关诉讼理由缺乏根据,不予支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证据确凿,结论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冠五洲研究院的诉讼请求。冠五洲研究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6、9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授权,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未予评述,显属错误。专利复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专利申请是否符合200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200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涵盖了申请人推测的、效果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的内容,则认为权利要求的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本案中,涉案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用于预防出生缺陷以及用于改善记忆和智力的药物组合物,其目的是要提供一种用于预防出生缺陷以及用于改善记忆和智力的药物组合物。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5、7-8的技术方案,都包含维生素B1、锌、硒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组分的��量为零的情况。但是,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中给出的药效学实验中,其使用的药物是由一定给药量的白术、维生素B1、维生素B6、维生素B12、叶酸、锌以及硒组成,仅记载了由上述七种原料按照一定配比组成的药物组合物的用于预防出生缺陷以及用于改善记忆和智力的实验证据,没有记载省略维生素B1、锌、硒其中一种或多种的技术方案用于预防出生缺陷以及用于改善记忆和智力的实验证据。而组合物中原料的组成对其预防/治疗的效果是直接相关、密不可分的,组合物中的某一组分的缺失有可能会影响药物组合物的整体疗效。涉案专利申请没有记载不含这些组分中的某一种或几种的组合物的药效试验,也没有记载不含某一种或几种组分对该组合物的整体的技术效果没有影响的相关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以及现有技术难以预先确��和评价,不含维生素B1、锌、硒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的组合物与该申请的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组合物具有同样的技术效果。因此,一审法院和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5、7-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200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并无不当。2001年专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发明专利申请是专利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对全部权利要求予以授权的申请,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只要有一项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的,就应当对整个专利申请予以驳回。本案中,即使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6、9符合200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但是,鉴于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5、7-8不符合200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因此,��部权利要求都应当予以驳回。被诉决定对涉案专利申请予以驳回,并无不当。冠五洲研究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未对权利要求6、9进行审查就对全案申请予以驳回的做法错误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冠五洲研究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北京冠五洲生物科学研究院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刘庆辉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