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台吉权与被执行人前郭县鑫海晟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吉权,前郭县鑫海晟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台吉权。被执行人前郭县鑫海晟米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吉权与被执行人前郭县鑫海晟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84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生效后,申请人台吉权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全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法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