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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4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毕某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04民特2号申请人:毕某。申请人毕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毕某称,申请人毕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系母子关系,因王某××××年×月××日从夷陵长江大桥跳江,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特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王某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某,系申请人毕某的母亲。××××年×月××日凌晨3时许,王某与梁某先后从夷陵长江大桥南岸桥面跳入长江失踪。申请人毕某申请宣告王某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某××××年×月××日凌晨3时许从夷陵长江大桥跳入长江,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并经本院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可依法宣告其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某失踪。二、指定毕某为失踪人王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黄昌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