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光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华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25刑初162号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光华,男,1967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会理县。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晓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光华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在其住房附近向一男子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存放于家中用于防贼。2016年5月30日,会理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根据线索,在杨光华家中将该射钉枪查获。2016年6月16日,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杨光华持有的枪支系射钉器改装的自制枪支,以发射射钉器专用空包弹产生的火药气体为动力,枪内各机械结构完整、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指控事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段某的证言,被告人杨光华的供述与辩解,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杨光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气体为动力,且能够正常击发的自制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杨光华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光华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在其住房附近向一男子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存放于家中用于防贼。2016年5月30日,会理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根据线索,在杨光华家中将该射钉枪查获。2016年6月16日,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杨光华持有的枪支系射钉器改装的自制枪支,以发射射钉器专用空包弹产生的火药气体为动力,枪内各机械结构完整、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6年5月30日,会理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根据工作中获取的线索,在杨光华家中查获一支射钉枪及少量射钉弹,经初步检查,该枪能够正常击发。2、被告人杨光华的供述。证实:射钉枪是我三四年前在我们村子里以二百多元钱给一个打鸟的男子买的,是射钉器改装的,大概有一米五长,枪身是黑色的。那几年我们当地偷牛偷鸡的贼较多,主要是用来防备,遇到贼可以打枪吓唬,我只是买来的时候打了几枪,后来就没有用过了。3、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几年前,有一个男子拿枪打鸟,到我家门前时,我丈夫杨光华看见了,考虑到那些年我们那些地方贼多,我家的牛都被偷过,就买支枪来防贼。当时说成两百块钱。买来没有使用过,一直放在屋头。4、会理县公安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杨光华处扣押自制枪支一支(射钉枪,全长162.3厘米,枪管长131.2厘米,枪身上有“北斗”字样)、其他物品49颗(空炮弹,弹长1.8厘米)。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说明。证实:现场位于杨光华家。6、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从杨光华处收缴的枪支系射钉器改装的自制枪支,以发射射钉器专用空包弹产生的火药气体为动力,枪内各机械结构完整、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7、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被告人杨光华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杨光华供述其非法持枪支的事实与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枪弹痕迹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一致,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无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光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光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洪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颖附本案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