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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3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楼与孟庆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楼,孟庆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3544号原告张楼,女,汉族,明光市人,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孟庆云,男,汉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张楼与被告孟庆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六年十月九日立案,原告张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楼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一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訾冬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