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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4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胡德龙与修传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龙,修传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4891号原告:胡德龙,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告:修传文,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德龙与被告修传文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0月25日,原告胡德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胡德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久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