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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30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范成祥与赵米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成祥,赵米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3012号之一原告:范成祥,男,汉族,1954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赵米杰,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经理。原告范成祥与被告赵米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丽英审 判 员  李庆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雷永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