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2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东阳市信合华工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双新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信合华工有限公司,东阳市双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2910号原告:东阳市信合华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东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楼红亮,经理。被告:东阳市双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镇西宅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韦换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信合华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双新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信合华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东阳市信合华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