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终9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种畜场、何伦忠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种畜场,何伦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98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种畜场,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北郊磨盘山侧。法定代表人:田晓初,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萍萍,国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国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伦忠,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上诉人成都市种畜场因与被上诉人何伦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6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成都市种畜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亦未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 英审判员 夏 伟审判员 张菲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