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6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2016)陕0823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李某偿还申请人张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0‰计算,利息从2013年1月6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及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1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6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