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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与张鑫、魏欣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张鑫,魏欣欣,王新瑞,魏蓓蓓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2086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31号。负责人:王长征,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慧,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被告:张鑫,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魏欣欣,女,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王新瑞,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魏蓓蓓,女,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与被告张鑫、魏欣欣、王新瑞、魏蓓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30元,由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岳孟秋审 判 员  贾依军人民陪审员  岳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庆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