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家璇诉被告天津百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家璇,天津百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877号原告赵家璇,男,1995年2月9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天津百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华康里6-4-601。法定代表人:程运超。原告赵家璇诉被告天津百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被告天津百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从未与被告发生过任何买卖交易,合同履行地无从探讨。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案属原告与被告在网上微信买卖购货、且收货在网上交易,发货地在原告所在地。本案属本院管辖,被告天津市百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天津市百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