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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7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7673郑庄礼与邵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庄礼,邵留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7673号原告:郑庄礼,男,194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文,女,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系原告女儿)。被告:邵留梅,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郑庄礼与被告邵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庄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留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庄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邵留梅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邵留梅因购物所需,于2009年5月30日找我借款10000元,同时约定月息3%。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邵留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0日,被告邵留梅向原告郑庄礼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亲笔签名、捺印的个人借款合同书及借据一组交原告持有。借款约定还款时间为2009年6月29日,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0‰。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书及借据等证据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邵留梅向原告郑庄礼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约定还款时间,被告邵留梅未偿还借款。借款约定的利息过高,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对原告郑庄礼要求被告邵留梅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邵留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留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庄礼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邵留梅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珊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仲丽玲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