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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10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原告庄小东与被告潘永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小东,潘永智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0838号原告:庄小东,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潘永智,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小东与被告潘永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小东以双方已于庭外自行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潘永智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小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勤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钟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