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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6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先锋与张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锋,张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6915号原告张先锋,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张俊杰,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张先锋诉被告张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向宇独任审判,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