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6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先锋与张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锋,张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6915号原告张先锋,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张俊杰,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张先锋诉被告张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向宇独任审判,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