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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一博与被执行人宋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一博,宋迎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冯一博。被执行人宋迎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一博与被执行人宋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2243号民事调解决。该调解生效后,申请人冯一博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要求给付欠款3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执行费430.0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2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全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法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