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辖终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克青与王春扬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克青,王春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克青,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扬,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吴克青因与被上诉人王春扬离婚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76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吴克青上诉称,其户籍地虽在厦门市思明区,但至起诉之日已在厦门市翔安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厦门市翔安区是其经常居住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王春扬在其户籍地起诉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综上,吴克青请求依法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春扬诉求与吴克青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系属离婚纠纷,依法应由吴克青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吴克青虽上诉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厦门市翔安区,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即便吴克青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翔安区,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王春扬依然可以选择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吴克青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吴克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王义清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赵婷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