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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4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朱亮荣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塘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6民终1433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塘坑村民委员会,朱亮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4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塘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照权,该村委会书记。委托代理人:陈志明,广东颜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亮荣。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塘坑村民委员会(下称塘坑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朱亮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朱亮荣是塘坑村村民,其住所附近天后古庙前有一块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空地,长期被村民用于通行和停车。2016年5月29日,朱亮荣将牌号粤A×××××小轿车停泊于此处,其间一棵古树在自然中突然倒下,砸坏朱亮荣的汽车。2016年6月7日,朱亮荣提出本案诉讼,期间相关单位接受该院委托,向朱亮荣收取鉴定费2660元,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鉴定结论为修理费合计22061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保险公估报告所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塘坑村委会抗辩其不是古树管理者,却未举证,不能成立。根据该地所有者和塘坑村委会的法定职能,推定塘坑村委会就是村民委托的古树管理者。该树折断坠落砸坏朱亮荣的汽车,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朱亮荣请求塘坑村委会赔偿损失,理由充分。然而朱亮荣要求塘坑村委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当。因为朱亮荣长期无偿停车于此,其享受土地使用的利益,却让全体村民为其承担享受利益的风险,违反民法公平诚信原则;其次朱亮荣明知古树存在倾倒危险,仍将车停泊于此,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半损失。关于塘坑村委会提出部分维修项目与古树砸车无关,理由不足。因此,朱亮荣请求赔偿各项损失,予以支持。各项损失金额,依发票确认,修理费为22061元,鉴定费为2660元。只是租车金额(交通费)毫无证据,只能酌情确定1000元。据此,原审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如下判决:塘坑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次日,向朱亮荣支付12860.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9元,由朱亮荣负担84元,由塘坑村委会负担85元。判后,塘坑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塘坑村委会并非古树管理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朱亮荣的车辆停放地点位于“市文明工程”改造项目工程,案发时间属于“市文明工程”改造期间,此期间该古树的管理权转移给政府聘请的施工方,该施工方为实际管理者。原审法院仅依据塘坑村委会为所有者及塘坑村委会的职责推定其是古树的管理者缺乏事实依据。二、塘坑村委会对该次事故不具有过错,应由朱亮荣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塘坑村委会已经在案涉地点设置警示牌,提示该地不能停放车辆,已尽到必要的警示义务。朱亮荣擅自长期在案涉地点停放车辆,应预料到会有古树折断的风险,其仍将车辆停放此地,表明其接受这种风险。此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是不可抗力,我方已提交证据证明暴风雨导致树枝折断。据此,塘坑村委会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决,驳回朱亮荣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朱亮荣负担。朱亮荣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塘坑村委会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案涉树木位于村集体土地,在塘坑村委会未举证证明案涉树木存在其他所有人、管理人的情形下,原审据此推定塘坑村委会为受村民委托的管理人得当,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本条规定,本案林木致损侵权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依法应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林木生长过程中,难免因腐朽、自然力等情形突发折断,属日常生活中常见现象。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对其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善尽维护、保养责任,防范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审查塘坑村委会提交的警示牌照片、气象资料等证据,既不足以证实对停车人于树木下停车进行了警示,提示了风险,也不足以证明其对案涉树木履行了维护、保养责任。原审据此认定塘坑村委会应承担责任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摊责任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塘坑村委会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塘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年 亚审判员 康玉衡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燕银侯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