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4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庹年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庹年雪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479号罪犯庹年雪,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张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庹年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复字第119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张中刑初字第9号以被告人庹年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8年12月8日起。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37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庹年雪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75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庹年雪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至2032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庹年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现有奖励分174.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庹年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庹年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30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俊 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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