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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朱凯与陈龙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凯,陈龙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朱凯,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执行人陈龙旺,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凯与被执行人陈龙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额874227.96元(含执行费11031.96元)。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622民初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黎明代理审判员  黄清忠代理审判员  陈国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