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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02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02刑初728号公诉机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汉族,1997年5月2日生,云南省师宗县人,身份证号码:5303231997********,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在家。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麒检公诉刑诉(2016)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4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曲靖市麒麟区紫云路天龙大酒店516房间内,趁被害人丁某某不备将其放在钱包内的1900元现金及一根118克的黄金项链盗走。经鉴定,被盗走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7747.00元。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在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对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4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曲靖市麒麟区紫云路天龙大酒店516房间内,趁被害人丁某某不备将其放在钱包内的1900元现金及一根118克的黄金项链盗走。经鉴定,被盗走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7747.00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赔了所盗窃财物及现金给被害人。同时,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举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价格鉴定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能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所盗窃赃物已归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文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玉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