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4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商丘盛大置业有限公司与杨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盛大置业有限公司,杨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850号原告商丘盛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北办事处南京路南侧工行小区北数第*排。组织机构代码证:76621205-8.法定代表人杨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兵,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杨倩,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盛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商丘盛大置业有限公司立案时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催交期限内仍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立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