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3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弦、崔巍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弦,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3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通掘路3号。法定代表人:顾邢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崔巍。上诉人张弦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崔巍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核实上诉人张弦已于2016年10月14日收到不准予缓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其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兴娟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代理审判员 顾 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煜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