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丰泽永信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永信便利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077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丰泽永信便利店,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5号店(田安北路85.87.89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03600113880。经营者:林振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丰泽永信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金顺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代理审判员 黄 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