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李荣、王丕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荣,王丕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1679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宏,该社理事长。被告李荣,男,汉族,务农。被告王丕玉,女,汉族,务农。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李荣、王丕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杨志杰人民陪审员 吴尚菊人民陪审员 邓清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