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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李荣、王丕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荣,王丕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1679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宏,该社理事长。被告李荣,男,汉族,务农。被告王丕玉,女,汉族,务农。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李荣、王丕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杨志杰人民陪审员  吴尚菊人民陪审员  邓清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