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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6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霍强、苟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霍强,苟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6459号原告: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1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031127M。法定代表人:刘妮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伶,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强,男,汉族,1961年5月5日出生,住。被告:苟敏,女,汉族,1989年11月27日出生,住。原告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强、苟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