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高泉胜与哈尔滨京铁铁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黑龙江绿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泉胜,哈尔滨京铁铁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黑龙江绿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2061号申请执行人:高泉胜,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执行人:哈尔滨京铁铁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铁路街19号铁路房号3110栋1-2号。法定代表人:王利国,男,该单位法人。被执行人:黑龙江绿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193号2单元4楼4号。法定代表人:滕达,男,该单位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泉胜与被执行���哈尔滨京铁铁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黑龙江绿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泉胜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031.20元、案件受理费7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服哈劳人仲字〔2016〕第177号仲裁裁决书,在法定期限内,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据已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泉胜的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陈德章代理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