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执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曹发与何民旭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发,何民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3执1587号申请执行人曹发被执行人何民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发与被执行人何民旭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并经院长批准,裁定如下:终结辉南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云来审判员 :丁栋国审判员 :高俊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