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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再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潘玉芬等申请所有权确认纠纷审判监督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被告,潘玉芬,高云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再74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潘玉芬,女,1950年3月24日出生。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兼原审上诉人潘玉芬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振岭,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云平,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北京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潘玉芬、罗振岭与原审被上诉人高云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三中民终字第028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京03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罗振岭(兼原审上诉人潘玉芬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上诉人高云平之诉讼代理人王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过程中,潘玉芬、罗振岭称,不同意原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分家协议的事实不存在,原审中高云平没有提供分家协议的原件,只有复印件,而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高云平称,同意原审判决。认为分家的事实有分家时的见证人等予以证明,且原审中潘玉芬的委托代理人亦认可分家的事实。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对高云平与潘玉芬、罗振岭之间争议房屋的实际间数这一基本事实认定有误,对于该事实应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2812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072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韩 静审 判 员  孙颖颖代理审判员  孙 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子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