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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刑终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终1163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无业。2016年5月24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黔0102刑初928号刑事判决,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6年10月25日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书面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处罚。上诉人王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刑初928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厉文华审 判 员  弋 玮代理审判员  杨智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燕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