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5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鲍某某诉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5057号原告:鲍某某,女,1982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朱某,,1980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鲍某某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受理,原告鲍某某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鲍某某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某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鲍某某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鲍丽波。审判员 陈祥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天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