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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5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鲍某某诉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5057号原告:鲍某某,女,1982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朱某,,1980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鲍某某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受理,原告鲍某某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鲍某某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某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鲍某某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鲍丽波。审判员  陈祥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天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