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冬玲与熊小芳、汪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冬玲,熊小芳,汪国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02民初1787号原告:黄冬玲,女,1968年1月8日出生,住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运林,男,1963年5月2日出生,住孝感市孝南区。系原告黄冬玲之夫。被告:熊小芳,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汪国胜,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原告黄冬玲与被告熊小芳、汪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冬玲的诉讼代理人余运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小芳、汪国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依法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熊小芳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分别于2014年11月分三次借款共计15万元,并手书借条,且口头约定月利率3%。被告熊小芳承诺尽快还款,后两被告一直拖延未还并失去联系。被告熊小芳、汪国胜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熊小芳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13年到2014年11月期间分三次借款合计15万元,并均于2014年11月2日出具借条。被告熊小芳承诺尽快还款,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索要借款无果,以至成讼。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熊小芳出具的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理应偿还。原告就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无证据支持,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小芳、汪国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冬玲偿还借款150000元。上列应付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650元,由被告熊小芳、汪国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慧娟审 判 员 钟育新人民陪审员 胡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鲁郑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