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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盗窃、万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万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1刑初31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5年6月1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7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由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被告人万某,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10月11日因吸毒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10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由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6)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万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晏苏婷、被告人李某、万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因身上没钱,就决定去偷摩托车卖钱用,于是在丰城市老城区寻找作案目标。当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来到丰城新中医院,从后门进入到侧面的停车场,发现林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银灰色五羊本田摩托车没有上地锁,于是用随身携带的强开器将油门锁撬开,然后将该车骑到杜家村藏起来。7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又来到新中医院寻找作案目标,发现曾某的一辆银灰色新大洲本田女式摩托车停放在新中医院后门保安室旁,该摩托车前轮锁了地锁,被告人李某托起前轮,将车拉到对面居民楼巷子里,然后用强开器将该车地锁撬开,通过用刀割开电源线接通电源的方法发动该车,将该车骑到杜家新村。7月10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打电话给被告人万某,说他偷了两辆摩托车,让万某到丰城来骑走摩托车并收购。被告人万某来丰城后,和被告人李某各骑一辆摩托车来到万某家,两人正在商量收购赃物价格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案发后,两辆摩托车均被追缴并归还失主。经鉴定,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7080元,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价值8890元。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曾某、林某的陈述,收据及摩托车有关信息材料,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丰价认字[2016]10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2015)樟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万某明知是赃车仍购买并协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二、被告人万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