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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3执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方与郭大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郭大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3执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方,女,汉族,1970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大胜,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豫0203执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大胜名下的位于本市南关区潮州城2号楼2号房屋(房地证号31784**),现因被执行人已将债务清偿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大胜名下的位于本市南关区潮州城2号楼2号房屋(房地证号3178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娄 辉审判员 齐 琨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旷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