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执1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许斌斌与钱桂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斌斌,钱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1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斌斌,男,1987年8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钱桂华,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申请执行人许斌斌与被执行人钱桂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854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人身线索。申请执行人现尚有18540.00元未受偿,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21执17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范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潘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