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执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奉节县西江粮油店与陈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节县西江粮油店,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1492号申请执行人奉节县西江粮油店,经营场所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号附*号,注册号5002366051952481-1-1.经营者李志明,男,生于1989年6月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奉节县。被执行人陈勇,男,生于1976年10月11日,汉族,居民,住奉节县。申请执行人奉节县西江粮油店与被执行人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奉法民初字第03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奉节县西江粮油店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权利人西江粮油店申请执行标的为80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债权,经查询银行,被执行人陈勇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6执14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周审判员 侯安勤审判员 潘明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莉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