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执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周沐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周沐钱,雷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周沐钱,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雷秋梅,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1民初17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沐钱、雷秋梅银行存款1349879.8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沐钱、雷秋梅收入1349879.8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发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