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4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涛诉被告刘旭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刘旭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4民初705号原告杨涛,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炎陵县。委托代理人段晓刚,株洲炎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刘旭辉,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初中文化,下岗职工,住茶陵县。委托代理人刘小雄,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段奇志,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涛诉被告刘旭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杨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涛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涛撤诉。案件受理费8491元,减半收取4246元,由原告杨涛负担。审 判 长 邓 嫣人民陪审员 向寿哲人民陪审员 龙月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佳凤附适用法条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