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范某乙、范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2137号原告:范某甲,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代理人:李建华,郑州市铭功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乙,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范某丙,男,1933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史广松,郑州市惠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范某甲与被告范某乙、范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范某甲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范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彦斌代理审判员 王艳梅人民陪审员 李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党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