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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范某乙、范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2137号原告:范某甲,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代理人:李建华,郑州市铭功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乙,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范某丙,男,1933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史广松,郑州市惠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范某甲与被告范某乙、范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范某甲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范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彦斌代理审判员  王艳梅人民陪审员  李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党 晓 百度搜索“”